遲來的正義,不能停在釋憲

讓每一位兒少性侵倖存者真正被國家看見

發布時間 | 2026/08/19 18:56

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宣告94年修正前刑法第80條,就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計算,在未考量兒少無法及時揭露受害事實的情況下,過度限制其訴訟權,於此範圍內違憲。11名聲請人、13件案件的確定終局裁定均遭廢棄,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

從重新審理到真正平反,司法必須改變

然而,「能夠重新提告、重新審理,只是起點,而不是正義的終點。」許多數十年前發生的性侵案件,早已沒有DNA、監視器、書面紀錄或目擊證人。台灣光寰協會認為,司法不能一方面承認兒少性侵具有延遲揭露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卻仍以一般犯罪的思維,要求倖存者提出不可能存在的證據。


今年7月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兒少性侵案件被害人20歲以前的期間排除於追訴權時效計算之外,並透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檢討性暴力案件的證據取捨。未來應進一步正視:


  1. 如何理解兒少性侵的延遲揭露
  2. 如何評價多年後才出現的被害陳述
  3. 如何適當採納心理、精神鑑定等專業意見
  4. 如何判斷傳聞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5. 如何綜合判斷長期案件中的間接證據


司法應於正當法律程序框架下,以倖存者為主體重新理解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唯有如此,這13件發回案件才有可能真正走向平反。

未竟之事,不能遺落任何一位倖存者

台灣光寰協會為11名獲得救濟的聲請人感到欣慰,卻也必須指出,今日判決的效力限於聲請案件,對於尚在法院審理、尚未進入憲法法庭程序的案件,仍面臨舊法限制。


光寰在2024年12月發起「尋找倖存者」運動,目前仍有多位倖存者案件正在司法程序當中。既然憲法法庭已認定舊法過度限制兒少性侵倖存者的訴訟權,國家就不應讓尚未走進憲法法庭的倖存者繼續被制度遺落。

感謝大法官肯認創傷知情與延遲揭露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律師表示,直到上週五的憲法法庭判決出爐,歷時三年多,集結了不同的倡議團體,都是我們一直以來的盟友。一起去掃街、倡議、連署,讓更多人關心此議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勵馨基金會以及時代力量等團體也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一起捍衛兒少性暴力倖存者。感謝倖存者們的參與,從第一份聲請書開始、到邱顯智律師的第二份聲請書,一路走來,最終有11位倖存者一起走進憲法法庭。


這份憲法判決正式承認並以文字深刻描寫,提到性暴力被害人的延遲揭露為普遍現象,並以創傷知情的觀點理解此類被害人遭受的結構性困境,創傷需要復原與陪伴,訴訟不是唯一的答案,本案憲法判決是起點而非終點,目前仍有民事損害賠償時效釋憲案受理、舊法強姦罪告訴期僅6個月等問題進入聲請釋憲階段,台灣光寰協會將繼續和倖存者一起努力。


釋憲案律師邱顯智認為,憲法法庭的判決出來令人動容,之前在協助聲請人的過程一直遭受到許多挫折,後來發現蔡律師已經有一個主案,讓我們有併案的機會。此一判決首次肯認延遲揭露現象,並認為追訴期規定在此類案件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民事賠償也有相同的問題,「這些被害人不是讓權利睡著了,而是沒有機會去訴說。」等他們長出勇氣,站出來的時候,國家應該保護他們。


在法治國原則下,法官依法審判,這個法也包括憲法,在此呼籲司法官對社會每個角落相同情形的被害人,均應審酌本件判決核心意旨,肯認延遲揭露的存在。


台灣光寰協會常務理事李毓倫律師感謝倖存者的勇氣與信任,也肯定憲法法庭將「創傷知情」納入判決,呼籲司法官在證據法則運用上充分考量性暴力創傷經驗。她指出,實務上仍有案件因被害人事發後數月才向證人揭露而不採其陳述,顯示司法仍可能將沉默或延遲揭露視為疑慮。她強調,沉默是創傷下合理的反應,司法應以友善、創傷知情的態度對待被害人,避免以「為什麼現在才說」等問題再次造成傷害。


李毓倫並呼籲大法官就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進行公開辯論審理,讓社會充分理解兒少性暴力被害人的權利與時效制度,保障人民知情權,並促進更完整的公共討論。

立法院應速排審相關法案,大法官應維護憲法法庭正常運作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陳利益肯定憲法法庭的判決,並向一路走到憲法法庭的倖存者、律師與民間團體致敬。他指出,判決的重要意義在於國家正式承認兒少性侵的延遲揭露具有結構性與常態性,倖存者可能因年齡、創傷及權力依附等因素,歷經多年才有能力理解、面對並揭露傷害。


陳利益強調,判決並未解決所有問題,除11名聲請人重新取得司法救濟機會外,已完成追訴時效的案件原則上無法因此重新啟動,兒少性影像犯罪及民事損害賠償時效等問題也仍待補足。因此,立法院不能將責任全數留給憲法法庭,應把握延會期間積極排審相關陽光公益法案。


他也呼籲朝野及大法官維護憲法法庭正常運作,強調大法官即使有不同意見,也應透過參與合議、表決及意見書完整論辯,而非拒絕評議,使人民的憲法救濟再次面臨停擺風險,避免基本權利成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兒少性影像、犯罪被害人保障等配套仍待推進

時代力量黨主席王婉諭也肯定憲法法庭宣告舊刑法兒少性侵追訴期規定違憲,這不只是司法進步,更是遲來的正義。她指出,兒少性侵案件多數加害人是被害兒少所認識的人,甚至可能是親屬,受害者往往因年齡、威脅、權力不對等與缺乏支持,必須等到成年甚至多年後,才有能力說出遭遇。


王婉諭表示,判決雖為11名聲請人重新開啟司法救濟之路,但未能全面溯及既往,仍有許多案件無法重新計算時效,因此呼籲倖存者不要放棄,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她強調,刑事追訴期改革只是起點,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兒少性影像等性剝削犯罪的修法及犯罪被害人保障配套仍待推進,未來將持續倡議,讓更多被追訴期擋在司法門外的倖存者獲得實質協助。

體制造成的傷害,應由體制承擔,而非再次由被害者承受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陳志遠表示,過去協助的多起校園性侵案件,包括南聰、尚志剛、張博勝、黃紀生及李菄峻等案,都反映出共同問題:學校或機構存在不安全環境與包庇文化,使被害兒少長期處於無法求助的壓迫之中。這些孩子當時無法求助,並非個人選擇,而是體制造成的傷害結果。


陳志遠指出,當被體制傷害的孩子多年後終於有力量運用制度追究責任,國家不應再以「為何當初沒有及時申訴」回應。他認為,除了目前發回審理的11名聲請人13件案件,也應讓其他已罹於時效的被害者有機會追究加害者責任。同時,性暴力被害者請求損害賠償、國家賠償的時效也應適度放寬,不能讓加害者或曾包庇加害者的學校、機構,因長期壓迫被害者而反而免除責任。「體制造成的傷害,應由體制承擔,而非再次由被害者承受。」

建立符合性侵害案件特性證據法則,打造創傷知情友善司法環境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判決明確承認兒少性侵害的延遲揭露具有結構性、常態性。根據勵馨2019年至2025年401筆服務資料,未成年時遭受性侵害者平均於22.8年後才求助,這並非被害者「太晚說」,而是當時可能尚無能力說出口。當加害人為家人、師長或其他具權力地位者,孩子可能受到恐懼、羞恥、家庭壓力及權力控制,往往須等成年、脫離原有環境後,才有能力理解並揭露傷害。


王淑芬強調,釋憲不是終點,判決主要限於聲請案件,其他未進入憲法法庭程序的案件仍可能受舊法時效限制。因此,政府應建立符合性侵害案件特性的證據法則,打造創傷知情的友善司法環境,並持續檢討兒少性侵害犯罪追訴權時效,讓時間不再成為追求正義的門檻,從個案救濟進一步走向制度改革。

多個團體已針對民事請求權釋憲案提出法庭之友聲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小組義務律師李依靜認為此次判決為兒少性侵害被害人提供成年後重新站出來、尋求司法救濟的機會。放寬追訴時效並不代表宣判被告有罪,而是保障被害人至少能取得一個進入司法程序、追求正義的機會。


李依靜指出,令人遺憾的是,目前僅提出釋憲聲請的11名被害人能直接受益,其他遭遇相同傷害的倖存者卻未必能獲得同等救濟,呼籲國家正視平等保障問題。此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也是重要配套,台灣光寰協會、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皆已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未來將持續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中提供法律意見,協助被害人爭取應有的司法救濟與正義。

台灣光寰協會與各團體倡議夥伴持續提出訴求:
  1. 1 針對性侵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釋憲案(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呼籲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與社會大眾對話。立法院修法進度亦應加快腳步。


  1. 2 目前協會仍在協助民國88年前發生的性侵害案件,當時的強姦罪告訴期間僅六個月,更為不正義,被害兒少處境顯然更為無助,27年前的強姦罪舊法遺留問題亦須處理。


  1. 3 發回法院重新審理的11名聲請人,未來勢必得面臨實質證據認定的困難,呼籲司法體系盡速檢討性暴力案件的證據認定,以倖存者為主體重新理解證據的意義與可信度。


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蔡尚謙律師補充,多年後才說出口,是倖存者的共通點,他們可能遇到身邊人的不理解、不支持,但最終他們仍鼓起勇氣破除藩籬,為自己與他人努力。陪伴與復原的道路可能是終生且漫長的,社會應該多給予傾聽陪伴。


他並轉述倖存者的來訊:「雖然之前已耗費三、四十年歲月,但參與了這整個過程,我的人生好像終於又可以嘗試著往前邁進一步」這一切的改革進程,都建立在倖存者人生的沉重與困頓之上,台灣光寰協會始終戒慎恐懼,不敢或忘,在此對倖存者的勇氣致上最深敬意。

記者會流程:

09:00-09:03台灣光寰協會秘書長林韋任主持開場

09:03-09:05與會人員呼口號

09:05-09:15釋憲案律師團發言

09:15-09:30各倡議團體發言


出席人員:

蔡尚謙(台灣光寰協會理事長/釋憲案律師)

邱顯智(前立法委員/釋憲案律師)

李毓倫(台灣光寰協會常務理事/釋憲案律師)

陳利益(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副執行長)

王婉諭(時代力量黨主席/前立法委員)

陳志遠(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

王淑芬(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

李依靜(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性別小組義務律師)